桃園市補習教育事業協會章程

104年元月25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三十六條,並自103年12月25日起生效。

第壹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桃園市補習教育事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補習教育從業者之互助合作、研究發展、嚴守教育者崗位、自勉自律為宗旨。


第三條、區域

本會以桃園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市平鎮區新街德281巷33號。


第五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使社會各種補習教育納入正規,配合國家經濟建設發展計劃需要,厚植國家現代化所須之人力資源。
二、配合教育行政單位加強社會教育之研究發展、編印、出版最新實用教材,推廣社會教育。
三、促進同業間之和諧互助合作共策、共勵、發展業務、並給予必要的服務及維護會員之權益。以完成社會教育之共同任務。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貳章:會員


第七條、入會

一、個人會員:設籍桃園市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獲桃園市立案補習班推薦者,每家立案補習班僅能推薦1名。
二、團体會員:限桃園市核准立案補習班
三、會員之申請入會須經理事會之審查合格認可。


第八條、出會

一、凡本會會員違背本會章程,不履行會員義務者,得經本會依法定程序分別予以警告或除名,但除名須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後行之。
二、凡本會會員自願退出者須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才能確定。


第九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會員權利

凡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會議時之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本會舉辦各種事業權益之享有。
四、凡本會會員受到不實之攻訐,或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時,享本會維謢之權益。


第十二條、會員義務

凡本會會員應負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所為之決議案。
二、任本會所選派之工作。
三、維護本會及所屬會員之聲譽及權益。
四、負擔和繳納本會會費

第參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

本會以其所屬會員組成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 (會員代表) 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務之處份。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理事會

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計法選舉理事十五人,後補理事五人組成,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出缺時由後補理事依次遞補。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大會職權。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推行會務及共同研究發展。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
五、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六、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第十七條、常務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五人組成之。
二、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理事會休會期間代行理事會職權。
(二)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三)推動實際會務及其研究發展。
三、本會設理事長一人任期二年,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票選得票最多者當選,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
四、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
(二)召集會議,擔任會議之主席。
(三)本會所屬會務人員之依章延聘。
(四)緊急會務之處決(較重要事宜應提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追認)。


第十八條、監事會

一、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監事五人,後補監事一人組成,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稽核本會經費收支情形。
(二)本會預算決算之審議。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決事項。
(五)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第十九條、常務監事

一、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二、常務監事會職責如下:
(一)召集監事會並任主席。
(二)執行監事會所為之決議


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常務監事、監事均為無薪給榮譽義務職。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職員

一、總幹事一人,祕書一人,視其需要得設幹事若干人。
二、上述會務工作人員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聘用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分支機構等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肆章:會議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每一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經理事會或監事會之請求,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人數之提議申請召開臨時大會。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 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伍章、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本會會費以下列方式募集之:

一、入會費:新台幣貳仟元整 。
二、常年會費:會員常年會費為新台幣參仟元整,按年繳納之。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孳息盈餘:會費之孳息或本會所興辦事業之盈餘。
七、其他收入:本會興辦事業或出版如需費用則另案籌措之。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 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依法處理,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陸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妥善之處,得經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通過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1年12月23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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