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法修法之補教研討會議

今日 林文善理事長,受全國總會楊佳叡總會長邀約,與多位補教前輩一同蒞臨立法院,參與總會顧問羅廷瑋立委為補教業特別召開的兒少法修法之補教研討會議,今日與會之行政院部會共有教育部、衛福部、法務部、內政部、交通部、勞動部,共六部十三單位所屬官員出席與會,會中,全國總會之代表全力捍衛補教人員之權利,與六大部會官員深度探討法規之實用性。終於在多方協商下,達成最有利補教產業的法規修改內容。

本次總會所提的四大項討論重點為:

一、兒少工作證制度是否納入補習班?

衛福部社家署兒少組張尹旭簡任視察回覆: 草案第6條第15款(新增)「兒童及少年工作者」定義:提供兒童及少年教育、照顧、訓練,且『無其他法律規定資格之人員』才需納入。補教不另受兒少法管理,所以確認已受補教法所規範之補教人員,無須再受兒受法之約束,也就是『補習班不需另外申請兒少工作證』。

二、不適任資訊平台如何與教育部現行系統整合?

教育部終身教育司顏寶月副司長與法務部陳貞卉主任檢察官共同回覆,自109年起,每一個月教育部都會與法務部針對補教人員之刑事紀錄進行比對,若有發現刑事犯罪特別是補習教育法第九條性侵害等犯罪行為,將會主動告知各地方教育主管機關,進行不適任教師之認定。顏副司長更允諾將持續優化管理系統之跨部會資料介接機制,提升數據勾稽之即時性與精準度。

三、教育部擬將「月繳制補習班納入履約保證」的緣由及必要性討論。

教育部終身教育司顏寶月副司長回覆:本部重視中華民國補習教育全國總會之建言,並認同月繳制確能有效降低消費者風險。相關意見將帶回部內,供後續評議審酌。

四、補教業發生因性平法或體罰案件,業者立即解僱涉案老師,補習班是否有違法之虞?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許瓊月專員回覆:補教法為特別法,勞基法屬於普通法。遇有爭議則依照特別法條例行使之,故因為被認定不適任教師,補習班可以直接解聘,不須依照勞基法支付資遣費用。

桃園補協在中華民國補習教育全國總會的帶領下,一起與全國18縣市補教協會,盡心盡力,堅守補教產業之權利與福利。

發佈留言

返回頂端
Back to top